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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关抗癌和罕见病,第三批药品清单公布

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国家药监局21日发布公告,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。



根据《公告》,自今年12月1日起,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,按照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47号)、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24号)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、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,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;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,减按3%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

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,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。

清单如下:

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(第三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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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/中国经济网综合财政部网站、央视新闻客户端

责编/宋文珍  本期编辑/王燕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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